摘要

人工智能在增进社会福祉和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的安全带来严峻挑战,使得人与机器、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对人工智能行为进行伦理规制,发挥道德的导向和约束作用,是防范和控制人工智能安全风险的重要路径。人工智能安全伦理规制的“软约束”存在失灵的问题,所以行政规制的“硬约束”介入非常有必要,然而后者也可能失灵。因此,应当基于元规制模式建立合作规制架构,推动伦理规制和行政规制的衔接,使政府和社会主体能够持续地交换资源、相互沟通,发挥规制空间的系统性作用。

  • 单位
    重庆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