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居于财产犯罪相关问题研究的首位。传统以行为人的行为手段、行为对象等为区分标准的观点,不能妥当解决两者的区分问题。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致使财产发生损失的处分行为,不仅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教义学基础,也是区分的唯一标准。处分意识、处分的自愿性和即时性为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提供了具体路径。其中处分意识既是核心要素,又是区分的第一步;任何有意识地发生并直接导致经济损失的自愿行为、容忍或疏忽都应被理解为因欺诈而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处分的自愿性可作为进一步的区分标准,在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扣押案件中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处分的即时性是指被害人的财产不需要行为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就会立刻减少。行为人在被害人没有自我损害的情况下,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才能造成财产损失的,不能定性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