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同一构成要件的打击错误,我国理论上存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两大学说。持法定符合说的学者主张,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虽然与其预想的结果不一致,但是由于共属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仍属于犯罪既遂;而持具体符合说的学者则主张,对于实际造成的结果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视情况成立想象竞合进行处理。法定符合说或是忽略打击错误的成立前提,或是违反故意认定的基本规则。相较之下,具体符合说恪守责任主义,具有显而易见的科学性。因此,在具体的打击错误问题的处理上,首先要愈加重视打击错误成立的前提并一以贯之,其次提倡具体符合说才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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