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把"被请求保护地"作为涉外著作权侵权冲突规范的连接点,但对于"被请求保护地"的具体含义却没有做出解释。对"刘纯豹、陈海诉台湾万人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的分析表明,涉外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是各国著作权法所承认的权利的集合。作者依据哪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利遭受侵犯,就应请求法院适用该国的法律予以保护,该国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中的被请求保护地。在国际网络著作权侵权中,侵权行为地的数量是不特定的,把每一个权利受损国的法律都作为准据法会给司法系统带来过大的负担。因而必须对地域性原则作出有限的变通,寻找一国或数国的法律作为"地域代表"去计算所有权利受损国内的损失。被选择成为"地域代表"的国家应兼具"地域性"与"代表性",该国内的侵权行为能够体现整个侵权过程的架构和特征,在所有侵权行为中起到核心性的作用或对网络侵权的扩散起到实质性的加剧作用。著作权网络侵权可以划分为五种类型,通过对每一种类型项下起到核心性作用的地域进行分析和确定,可以实现"被请求保护地"含义的类型化和确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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