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想构建知识产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和谐关系,就需要研究一种权利平衡机制对二者的利益与权利进行权衡与协调。在后民法典时代没有将知识产权法作为重点设立内容,因此,更需要将建立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作为重点,建立更加合理的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在此背景下,重点对知识产权中各个利益主体进行分析,并基于利益平衡机制,阐述各个主体需要实现的利益平衡内容,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建立利益平衡机制的具体途径,由此实现专有知识与公有财产之间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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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