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伦理学自觉是指法律适用者对规范背后的社会伦理目标的自我觉察与自我反思。裁判者只有产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伦理学自觉,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违法性要件。由于违法性与分配正义在价值尺度上均具有功利性、在调整对象上均具有非特定性,因此前者可以作为后者的实现路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分配正义具有相同的运行机制、协调相同的利益类型、利用相同的要素进行价值评价,所以前者能够以后者为其社会伦理目标。法官在诉讼中应当将“违反国家规定”理解为“违法性”要件,并以被告的主观过错为区分,分别对违法性之成立采“结果不法”或“行为不法”的判断标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