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施行,将作为其配套措施的值班律师制度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值班律师既不能被视为特殊的辩护人,也不能被视为实质的辩护人,应当将其明确定位为法律帮助者、见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难以发挥实质的帮助作用,导致形式化和"站台效应"明显。因此,对值班律师既要作出必要限制,也要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此,应逐步完善值班律师参与机制,将值班律师的挑选权交给被追诉人,调整值班律师报酬体系,允许值班律师可以转为法律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