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产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的施行。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保证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文章阐述了保证人的义务、义务认定主体、违反义务的责任以及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司法建议。

  • 单位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