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有为“实理明则公法定”法理命题设定了“理明”才能“法定”的理与法关系。其“理”主要包括“公羊三世之理”“体用并举之理”与“天地阴阳之理”,据此可分别确定“君主立宪之法”“物质立国之法”与“尊孔保教之法”,又分别调整君民关系、中外关系、身心关系。从中国近代思想史及中国近代法理学史上把握这个法理命题,其可视为康有为建构文明秩序的一个纲领性命题,他试图通过这样的理与法全面安顿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华夏文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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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