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致行动作为证券法重要概念,存在制度供给的严重欠缺。现行规范中相关概念定义陷入解释学循环,需引入"一致行动关系"以重构一致行动概念体系。一致行动关系是市场主体与一致行动规范体系的连接点,指数个投资者为了共同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通过达成合意并作出有效的收购、表决等安排而形成的合作关系。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主体是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构成应采广义,包括在证券交易和公司治理过程中意图采取共同行动从而对股权变动产生影响者;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双要件理论,主观要件为"合意",客观要件为"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法定列举项应进一步完善,推定情形未涉及者,仍可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直接认定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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