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资私法自治根植于"劳动关系的善良风俗",并因符合劳动法秩序而获得合法性。劳动关系善良风俗的形成有赖于劳资力量的"对等"与国家理性的"回归"。如果要使劳资私法自治具有真实不虚的意义,需要一种能够维护劳动关系善良风俗的制度基础并将其转化为私法自治内容的巧妙的制度安排,即建立在集体劳动关系法与劳动基准法之上的劳资私法自治。在自成一体又动态发展的劳动法制度框架内,化解善良风俗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形成内化于劳动法秩序,既"相克相生"又相辅相成的劳资合意制度。只有得到劳动关系道德基础的支撑,劳动法中的合意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缺乏劳动关系善良风俗制度保障背景下,过早实施劳动法规制缓和是违背劳动关系治理规律的不明智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