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与平台应用紧密结合,深入且广泛地嵌入社会生活的公私领域。伴随着算法适用中个人主体性的不断丧失、个体不公的结构性锁定以及传统决策治理框架的频繁失效,算法危机引发各国立法者关注。欧盟在数据治理框架下选择通过赋予数据主体新型算法权利的方式对算法决策施加影响和控制。美国则率先在公共领域通过组建专门机构和人员构成问责主体的方式建立算法问责制。嵌套于平台治理框架之中,我国通过为平台设定义务、界定平台责任,同时赋予个体权利的复合型思路寻求对电子商务算法场景的初始化治理。三种治理路径的形成机理、制度构造和治理效能虽有交叉,更具差异。未来我国算法治理方案的完善应当秉持技术信任和治理信任同步推进,打造场景化和精细化的算法监管机制设计,有效联结算法治理、数据治理和平台治理,并稳步理性推进算法治理短期、中期和长期方案,逐步迈向基于算法信任的智慧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