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后“翻供”作无罪辩解时,其在刑事立案前的当事人陈述,在具备真实性、自愿性、关联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人证言转化为刑事证据。转化后的刑事证据,经口供印证、出庭作证、当庭质证,排除与其他证据之间矛盾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