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SDPR-2019-0500004鲁药监发[2019]1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局:现将《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