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命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实现案件合理分流,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此框架下,各纠纷解决制度须遵循基本的司法原理和准则,在“纠纷解决”的主体、程序等要素上严守正义底线,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青睐;须充分塑造和激活自身特色与优势,在“多元机制”内展开平等、有序竞争,以确保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得到真正扩充和保障。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行政复议制度理应具有司法化和行政化之双重面相。两种面相并非截然对立、此消彼长的关系,只是观察角度、作用场域以及具体指向不同,是可以协同共存且互促互进的。行政复议制度唯有在司法化和行政化两个方向上同时发力,方能走出当前困局,逐步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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