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醉驾入刑后一直引起广泛的争议,产生许多附带性的不良影响。因入罪标准的绝对和单一,处罚的范围有泛化趋势,造成行为人因触犯微罪却留下影响持久的犯罪前科记录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其中的一条路径就是增加“情节严重”的要件,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延长行政拘留的期限,对醉驾入刑进行限制适用。同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缩小其负面影响的范围,促使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