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换思想”利用人的欲望本性和社会的交往属性,能够解释冲突产生及社会组织调解冲突“失灵”的原因。但因社会组织参与冲突调解中出现的公共性缺失困境,难以提出化解冲突的根本之策。传统“手段-目的”二分法的分析路径在理解社会冲突的发生机理上存在着不足,缺少对工具客观性和公共性问题的反思,将社会组织的调解作用限于狭隘层面。因此,需要更为明晰的“手段-工具-目的”路径作为分析框架,深刻反思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的主体环境障碍,进一步探寻我国社会组织公共性发展的现实制度应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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