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高"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信息数量因素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和认定规则。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应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不仅是主观要素还是客观要素;将信息数量巨大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升格适用法定刑,应视为一种量刑规则。认定信息条数应兼顾客观说和主观说;累计计算规则应注重行为人"自用目的"及根据自用途径的不同进行类型化认定;按比例计算规则在把握法定比例的同时,应根据信息量等因素在个案中裁量确定符合公正理念的比例;批量认定规则应注意"批量"标准的实质性把握,以及批量信息真实性或者重复性问题的证明主体。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