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对象的单一,使很多一般种类缺陷产品不能适用召回制度;法律责任的不明确,使一些召回主体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惩罚力度过轻,导致一些企业敢于铤而走险,违法违规;缺陷产品召回评估和保险制度的薄弱加大了制度落实的难度。文中主要针对上述几个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一些等建议。

  • 单位
    周口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