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同情用药制度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独特价值,我国由于制度规定模糊、权责分配不明等问题,该制度难以适用。其根本原因则是患者、监管机构、医药研发企业等主体之间交织着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当前患者利益与未来患者利益、患者利益与医药研发企业利益等多重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在评估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前提下适时地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并将其具体化,从而为互相冲突的利益做出选择以提供方法论指导。最后,为同情用药制度的实践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路径,具体包括明确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严格限定开展同情用药的场所与范围以及完善诸如数据保护、上市独占期等企业激励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