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特征,媒体在侵害人格权方面往往会对公民的精神性人格权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根据已有的司法实践可知,我国在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时,通常以构成要件视角分析判断,如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等。《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编第998条引入动态系统视角,以当事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由此造成两种认定侵权方式共存的现象,并引发一定的冲突,如动态系统视角会弱化构成要件视角的作用,甚至沦为减免侵权责任的工具,引发认定结果不一致的情形。为解决这一冲突,应当以构成要件视角判定媒体侵害人格权责任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以动态系统视角衡量媒体承担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范围,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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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