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可转让性得到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承认,可以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的信托财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作为委托人时,由于不具备我国信托法要求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农民集体的委托行为往往可以由经过其授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代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信托的受托人一般采取信托机构的形式,并有两种模式可以选择,即政府出资成立的信托机构和商业信托机构。前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而后者代表了受托人未来的发展趋势。

  • 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