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实现模式等问题,或因受主流之民法物权观念影响而认为无需再议,或因其向被视为一个更次级问题而未及关注。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应以优先地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以确保自然资源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为主要功能。因此,不宜再将其视作一种私法物权。从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之公法财产权属性,以及其结构、功能与方法分析可见,其不仅应属于一种公法权利,而且还应属一种公法财产权。故而,可将它导入公法范畴,通过公法向度内之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建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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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淮阴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