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能源的生活之要和生产之基属性以及能源活动对生态环境的重大影响,决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须夯实能源安全基础。然而,我国能源安全法治现状并不能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能源安全提出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在法治实践中的落实不够到位,能源法律体系无论是在外在形式上还是于内在实质上都尚未形成,政府合理干预的现代化能源市场监管机制尚未构建,能源国际合作的法治化水平不够高。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要解决这些问题亟须加强我国能源安全法治。在方略的视角下,一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能源安全新战略;二是面向以可再生和清洁能源为导向的能源品类多样化的能源体系建设,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为基本法的国内能源法律体系;三是以能源互联网体系为支撑,建立基于数字化能源体系机制和平台(系统)的能源监管机制;四是应对国内外新形势,加快构建以诸边条约为基础、以多边条约为框架的国际能源合作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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