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贯彻增强市场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的宗旨,新《证券法》进一步收紧了大额持股披露规则。但大额持股披露规则自创设起就与敌意收购有着密切联系,过严的大额持股披露义务会产生遏制敌意收购的副作用。敌意收购本是资本市场的健康常态,在我国却一直被妖魔化。立法应该扭转对敌意收购的局限认识,从平衡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管理层利益的角度,对大额持股披露规则进行重构和完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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