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深度伪造"是生成对抗神经网络(GANs)对视听数据进行相应比例的交互,自我对抗、自我优化的智能技术。其能够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深度伪造"在虚假信息的类型认定、算法传播的次数规定、主观明知的情形界定、GANs抓取视听数据的行为定性四个方面存在扩张化刑事治理风险。为限制此类风险的扩张,司法者应当以法益关联性区分看待"深度伪造"的违法犯罪信息,去除算法的自动化传播次数,将"深度伪造"的主观明知情形限定为直接故意,并对GANs自动抓取非身份认证信息数据的行为作无罪化处理,以契合"深度伪造"刑法规制的限制性理念和一体化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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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