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行政检察客体的理论争鸣,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是否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参与一切行政诉讼”存废、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范围与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督促其纠正能否作为基本职能予以法律化展开争论。新时代行政检察客体制度化之结构体系表现在:对行政审判活动、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判决裁定执行、非诉讼执行裁定、行政审判人员与行政执行人员违法行为、行政起诉、受理活动实施专门监督的制度化;对赋予专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和对违法行政行为实施专门监督由政治抉择到立法选择的制度化。行政检察客体规范遵循之路径选择包括,“法律监督”权力谱系下行政检察权能结构的制度逻辑表达;准确界分行政检察客体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监督之客体;补强行政检察创新发展之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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