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侵权判定中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标准,因此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被告身份识别对侵权归责认定有重大影响。信息技术和网络商业模式发展极大的改变了网络企业各自经营不同领域的传统版图,"身份"作为相对固定的概念不能反映交叉、多元和变化中的商业实践,容易导致具体案件审理中对事实分析的僵化。快照服务和搜索服务通常由一个主体提供,但快照服务和搜索服务遵循不同的侵权归责标准,固守身份识别的审理思路容易产生误判。行为识别模式重点分析涉案行为,以行为的特征和法律属性作为归责的直接依据。快照侵权纠纷审判实践中已逐步将行为作为分析重心,在此基础上可将行为识别提升到理论高度,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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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