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修订并颁布实施以来,顺应实践发展。特别是提出了行政行为无效的认定条件,这是对行政行为的再一次重新界定,但是该界定条件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与之相伴随的还有无效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间是不是应该和一般起诉期间相同,以及不同诉讼种类判决之间的转换问题等,都与我们具体的实务相关,所以,无效行政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研究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