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以遗产承受人是否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作为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中国法上的遗赠包括概括遗赠与特定遗赠。遗赠中导致物权变动的原因事实,包括遗嘱这一法律行为与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有必要区分物权变动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因遗嘱人死亡引发,属于《物权法》第29条意义上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遗产由被继承人所有移转为遗产继受人共同体共有。然后由遗产管理人主导进行遗产清算,清算完毕后,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发生在遗产继受人之间,依法或依据遗嘱上的意思表示对遗产进行分割,裁判分割属于基于法律文书发生的物权变动,而协议分割或遗嘱指定分割属于意定的物权变动,自交付或登记时生效。《民法典》第230条将《物权法》第29条中"受遗赠"的情形删除,不符合继承编中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分标准,扰乱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清算制度与遗赠制度的适用关系,对遗产的物权变动体系造成了无谓困扰,应通过扩张解释"继承人"概念,回到《物权法》的传统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