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犯罪保护的客体应视为一种"权利关系","环境权说"契合这一客体理论之内涵,且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之内在要求和环境犯罪刑法法律规范体系,相比于其他客体理论具有独到的优势,环境犯罪客体理论应提倡"环境权说"。环境权是指个人、集体或国家所享有的美好生存、发展环境及合理利用生态资源的权利,并且对该权利的保护以刑罚制裁为手段。环境权的主体原则上仅限于当代的自然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美好生活权和资源利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