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基于我国辅警工作实际及改革要求,地方纷纷进行辅警立法,导致我国辅警制度更趋地方化。与此同时,地方立法均采取单轨制辅警模式,即辅警仅指专职警务辅助人员,不包括群防群治组织人员。从辅警长远发展来看,地方化、单轨制辅警立法模式弊大于利。如何界定辅警的身份性质,是科学设计辅警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我国辅警制度建设应避免我国古代吏役制度的缺陷,同时借鉴域外现代辅警制度的经验,积极回应基层创新,提升立法层级,将志愿者类群防群治组织人员纳入辅警体系,并有条件扩大辅警执法权,从而建立中国特色的双轨制辅警体系,以推动我国辅警队伍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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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