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为筹集资金,通过虚构交易,以"融资托盘"方式托盘方获得借贷经营资金过程中,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融资托盘"行为造成"三流不一致"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存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认定争议。以融资为目的"融资托盘"业务中虚开增值税发票,刑法在认定上应以"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作为此类虚开增值税行为的出罪标准,对于行为人因"融资托盘"而购买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条件的,以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