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共享经济双边市场的运营逻辑,共享平台秩序的维护离不开消费行为的规范。消费行为的负外部性会对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利益造成侵害,而目前的民法、合同法等私法体系不能调整消费失范行为,故有必要通过赋予消费者公法义务,为公权力介入消费行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文章认为,对消费行为进行规制,必须冲破主体立法和特定主体权利倾斜保护的沉疴,通过权义一致平衡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以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行为的伦理环境为依据,构建消费者义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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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