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

  • 单位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