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备受争议,学界却对公安机关的适用情况研究甚少。对判决书中5955个样本的统计表明,公安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比例不高,每年只有千余案件;办案机关以基层公安机关为主;适用罪名多达200余个,集中度较高;适用依据多属于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存在"办案需要"与"人性需要"明显的功能区分;五成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天以内,平均适用天数长达42.5天。其问题是,转羁押率将近70%,未发挥替代羁押的作用;存在在非法定场所指居的情形;1/4的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超过60天,且存在超期现象;"办案需要"功能扩张,容易滥用。因此,应当对"办案需要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加以限制;建立固定统一的指定场所,引入现代监管技术,防范非法讯问;建立对期限延长的内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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