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除制度基于原《合同法》第110条而产生,目的在于填补《合同法》中的立法空白。适用司法解除制度,应当具备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无法自行解除合同、继续维持合同效力显失公平三个条件。司法解除制度只能由违约方在三年时效内申请启动。司法解除程序启动后,裁判机关应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和违约责任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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