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税制改革为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勾画了基本格局。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央地税收立法权的分配格局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地方是否应当拥有税收立法权、在何种程度上拥有税收立法权以及地方税收立法权由谁行使始终备受关注。央地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依据包括两个方面:央地立法权的分配是央地税收立法权分配的法理基础,而现代财政分权理论则是央地税收立法权按分配的经济学依据。由于学界对税收立法权的认识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央地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分歧就聚焦于地方是否应当拥有税收立法权。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来看,在坚持中央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的同时,地方可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在内容上,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包括在法定幅度内调整税率、在法定范围内减税免税等权利。在行使主体上,地方税收立法权应由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省一级政府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出税收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