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条款的修改,即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然而,自洗钱行为入刑在突破了相应的理论桎梏后,还存在着罪数问题需要厘清,首先是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发生竞合后的罪数问题,需要分别讨论上下游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否相同,若不同,则数罪并罚;若相同,则在考虑能否包容评价的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其次是涉及自洗钱行为与传统的赃物犯罪的关系,需按照具体情形来考量其罪数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