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不等同于审判中心主义,不涉及到诉讼制度的重新建构。其基本意旨就是要将庭审实质化,要求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言辞原则,让法庭真正成为一个控辩审三方积聚共识、化解分歧的地方。"以审判为中心"与宪法第135条的规定亦无法理上的冲突,只是重申并强化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及检察监督的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关注相关庭审方式的改进,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保障运行机制的构建。要求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公安的侦查执法活动,落实责任主体制以及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