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多言繁称,连类比物”是《韩非子》的一大特征。在论证时,韩非意识到“类”的选取不是任意的,需要判定事物之间是否具有“类”关系。为了提高己方论证的强度,指出敌方论证的弱点,韩非提出,要比对事物间的性质,来确定“类”是否合理。韩非通过举“正类”(支持结论的理由)与“反类”(反对结论的理由)两方面来增强说服的效果。韩非意识到“类”论证具有不确定性,同一类事例可能因不同的解释支持相反的结论,此时,韩非诉诸于“法、术、势”等思想来进行判定,只有符合法家思想的“类”才是被接受的,突出了论证的价值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