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犯罪主要是法定犯,与自然犯有明显不同,因而在刑罚配置上应体现其特殊性。立法观念的更新要在立法技术更新之前。应本着更为理性的立法观念进行改革,使金融刑法的刑罚模式既能够起到惩治、预防犯罪的作用,又使得正常的金融秩序得到维护和修复。对金融犯罪适用死刑缺乏人道性、经济性,且与国际潮流相违背。缩短有期刑的量刑幅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减少倍比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代之以限额罚金制、百分比罚金制等。应当特别重视资格刑的增设。从根本上惩治金融犯罪,要发挥多种法律手段的作用,还要进行经济体制的革新,弥补法律以及监督体制上的不足,以此来消灭各种金融失范行为滋生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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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