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认定

作者:陈庆瑞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6): 46-49.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6.007

摘要

<正>【裁判要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难以区分时,可以通过多种学说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交叉验证。对于通过欺骗手段集资后并未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旧债和支付高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具有财产损害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集资参与人的贪利性不能否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被害人过错理论不能排除实质不法,被害人明知非法集资而参与,不影响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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