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我国40多年来的药品犯罪立法历程,药品犯罪刑法规范与《药品管理法》的关系经历了“完全独立——完全从属——相对独立”的演变过程。近期药品犯罪修改着力于解决药品犯罪完全行政从属性及其弊端等问题,确立了药品犯罪相对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由此决定药品犯罪兼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性质。假药和劣药的认定标准是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这种二元标准可以构建“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犯罪构成体系,合理划定药品犯罪的规制范围,实现药品犯罪规范目的之纯化。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与提供假(劣)药罪的界限在于是否有偿提供,有偿提供构成前罪,无偿提供构成后罪。生产、销售劣药,涉案药品又是刑法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是区别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涉案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劣药、是否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是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标准。

  • 单位
    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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