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地方立法权确立以来,地方性法律文件已达上万件,这促进了各地的经济发展,但部分地方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现行《立法法》虽对人大和政府的立法权限作了调整,但效果不佳。地方立法仍存在着立法空间界定困难、机构协调较少等现实问题,应当坚持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指导理念,在一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建议。同时,在划分时既要看到二者的对立,也要看到二者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