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而对于大陆法系来说制定法是他们的主要渊源,他们的判例制度是补充,处在法律体系中的辅助地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都有差异。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体制和指导性案例的形成特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应定位为法律适用机制。据此定位,指导性案例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具有监督上的和管理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