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劳动合同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便利开展电子政务服务,但也存在技术门槛和技术风险以及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认为,电子劳动合同的成立应以内容“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以及“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为要件。电子劳动合同与书面劳动合同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其他人力资源管理行为以及劳动者的行为采用电子化形式,只要符合特定形式要求也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主要由用人单位控制电子劳动合同的发起和订立过程,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和举证责任也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研究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规则,处理好便利和安全的关系,同时完善相关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