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土地储备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经历了由分散定价向集合定价的转变。本文分析了两种定价方式提出的制度背景、转变的原因及影响,发现分散定价只有在债券市场较为完善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债券定价对风险的利率惩罚作用,当债券市场定价本身存在扭曲的情况下,分散定价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而集合定价的优势更加明显。集合定价是当前债券市场不完善条件下的无奈选择,长期来看,还是应该加快推进地方债发行、交易和债券利率定价的市场化,逐渐形成地方债市场对债务风险的定价机制,从而形成对地方举债行为和债务风险的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