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法典化”要以“理论的体系化与独立性”为基础,“法律的系统化”为目标。因此妥善处理民诉理论与民法理论的关系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至关重要。“民事判决对案外人的实体影响及救济”就存在着民诉与民法理论衔接的问题。由于将“民事判决对案外人的实体影响”直接等同于“既判力”,使得“撤销既判力”的制度不断扩大化。因此,在设计“既判力撤销”制度救济案外人权利时应当在区分判决对案外人的实体影响与既判力的关系的基础上,依据比例原则,首先应当考虑案外人是否需要对既判事项予以争议;其次,若只能通过争议既判事项的方式救济权利,亦要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损害程度”与前诉对其的“程序保障程度”作为是否允许另诉的考量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案外人的规定,通过“类型化”分析,整合“案外人撤销既判力”的各项制度,实现制度的体系化与融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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