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醉驾案件不能、不敢、不愿、不善出罪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当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入手,分析醉驾案件的入罪标准,并通过对关键证据的审查,找到醉驾行为出罪的四种系统路径和方法。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实质审查出罪、违法阻却事由出罪、责任阻却事由出罪、关键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出罪。醉驾案件出罪后,当下可权且按照"再次饮酒后驾车"的处罚标准,适用行政处罚。从长远看,建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予以完善,以实现对醉驾行为刑罚与行政罚的有效衔接。